徐州工程学院校级科研机构 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03浏览次数:10


徐工院科发〔20232


徐州工程学院校级科研机构

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基层科研单位建设,完善科研运行体系与机制,有效开展有组织科研,凝聚并形成稳定优秀的创新群体,提升学校科技实力与和服务区域地方经济能力,全面推动学校科研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目标。通过整合资源、联合攻关,培育组建一批具有学科特色、技术优势的创新群体,提升技术攻关能力,增强研究与创新质量,力争承担一批大项目、产出一批大成果,打造一批有明确领先技术与创新产品的实体研究机构,为下一轮组建成立徐州工程学院创新研究院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校级科研机构应统一以“徐州工程学院**研究所”命名,建设周期为3年。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四条 申请条件。

校级科研机构的主要研究或服务领域须是符合学校的学科发展规划,与徐州“343”创新产业集群(即工程机械、绿色低碳能源、新材料3个优势创新产业集群,数字经济、集成电路与ICT、医药健康、安全应急4个新兴创新产业集群,精品钢材、高端纺织、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3个特色创新产业集群)紧密相关,与高质量建设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徐州产业政策与企业发展、徐州农村基层治理、汉文化推广及文化遗产保护、淮海国际陆港、RECP(国际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机制与“一带一路”发展、设计经济等徐州当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紧密相关。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要对本研究前沿发展有较强的前瞻性,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一般要具有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机构的科研基础近五年应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省政府奖(排名第一),或主持过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部级项目2项(省自科基金、省社科基金(含文化)、省高校重大、教育部一般项目);

2.横向项目到账经费理工200万元以上,社科100万元以上或除条件1成员成果外SSCI/CSSCI3篇以上。

第五条 工作程序。

1.学校发布申报与认定通知;

2.科研机构负责人寻找学术方向一致的教师进行协商与沟通,谋划拟成立科研机构的建设思路,组织编写《徐州工程学院校级科研机构设立申请书》,由科研机构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进行择优申报;

3.科技处组织论证并进行认定,确定校级科研机构认定名单;

4.校长办公会审议;

5.学校发文成立校级科研机构、聘任科研机构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编制并提交计划书。

第六条 学校已有的校级科研机构须提交申请表参加本次申报,未提交申请的,学校不再认定为校级科研机构。

第三章 经费资助

第七条 经费来源。校级科研机构资助经费由“基本建设经费”与“资助项目经费”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拨付方式。一经认定,拨付基本建设经费3万元。后续资助经费在建设期内分年度依照考核等级进行划拨,拨付额度见表1

1:校级科研机构考核后资助金额一览表

考核等级

基本建设经费

(万元/年)

资助项目经费

(万元/年)

理工类

社科类

A

10

25

15

B

5

15

7

C

2

——

——

D

——

——

——


第九条 经费使用。资助经费由机构负责人审批使用,具体使用办法参照徐州工程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资助项目经费中间接经费理工类不得超过在账经费的30%,社科类不得超过在账经费的40%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校级科研机构实行机构负责人负责制。机构设置负责人1名,负责设计机构研究方向,划分机构成员职责,分配研究任务,管理团队经费使用等。各科研机构可根据具体研究方向跨学院组织机构研究人员,机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但对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按质按量完成科研任务的成员,机构负责人有权对机构成员进行调整。需调整科研机构成员的,机构负责人可于每年度考核后一个月之内提出申请,报科技处批准备案,成员调整人数不超过机构总人数的30%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机构应聚集机构成员理工类不少于5人,人文社科类不少于3人;每位教师仅限加入一个科研机构。

第十二条 机构名称经学校认定后在一轮建设周期内不允许进行调整。

第五章 机构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办法。学校对校级科研机构的考核主要依据《徐州工程学院校级科研机构年度考核实施办法》(附件)执行,对各校级科研机构实施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考核认定。依照《徐州工程学院校级科研机构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中机构等级认定规则评定出ABCD四个考核等级。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使用。依据考核结果进行“机构建设经费”的拨付与“资助项目经费”的申请与资助。

对不按期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D档的校级科研机构,撤销其机构资格,同时该机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立新的校级科研机构。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实际,本办法每年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徐州工程学院校级科研机构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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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

20231031












徐州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31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