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横向科研经费 管理与报销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0浏览次数:10


徐工院科发〔20231


徐州工程学院横向科研经费

管理与报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技经费“放管服”的政策要求,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促进科技创新政策文件精神及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以市场委托方式从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非政府计划安排的横向委托项目资金,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主体,履行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建立“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内部公开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为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活动及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遵守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签订、立项实施、结题等全过程管理。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财务报销、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财务管理工作。

学校国资管理部门负责横向科研经费购买的资产入库等国资管理工作。

学校招投标办公室负责横向科研项目采购过程中的招投标工作等。

学校审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科研项目合同等对学校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履责行权情况的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按照要求实施问责。

学院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与管理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委托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要求的按约定执行,资金使用(来源国库等)有具体要求的按具体办法执行。

第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分为直接费用支出与间接费用支出。直接费用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代购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外协费、租车费/自驾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往来业务费以及其他支出。其中,代购设备费是指为委托方代为购置或加工仪器设备的费用,该费用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附上拟采购的设备清单和预算,设备采购程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采购完成后,须由委托方在《徐州工程学院科研项目代购设备验收单》(附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附合同送财务处报销。仪器设备等归属权按合同约定实施,如无约定的,参照学校国有资产采购程序实施采购并办理入库手续。租赁费指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房、运输工具、仓库、低值易耗品、设备等所支付的费用。外协费是指委托给外单位协助完成所发生的加工费或检测费等。租赁及外协业务发生前须签订租赁合同及外协合同。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项目之外的直接开支。

原则上代购设备费(含租赁费、不计入我校固定资产的低值耐用品)不得超出项目总经费预算额度的20%,外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超出部分不计入个人科研工作量及科研奖励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与绩效支出两类。管理费按项目总经费的5%计算。学校暂不提取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间接经费的全部支出为绩效支出。项目执行期内可提取项目总经费的40%作为绩效支出。

第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中的城际交通费及住宿费不设标准限制,城际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当地市内交通费等等相关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因科研工作需要自备车辆产生的租车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以及住宿费、餐费等相关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差旅费中的餐费标准不得超过200/·天(超过标准则计入业务往来费报销)。汽油费单张发票不得超过1000元,报销总额不得超出项目经费总预算额度的30%。对由于自驾车或租车所引起的安全事故等一切责任问题,由项目负责人和出差人员承担。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确因项目合作发生的接待餐饮费用,可以据实凭发票报销。餐饮费用在一次报销中不得超过3000元。但必须在委托合同中经费预算的“业务往来费”明确列支。餐饮费用不得超出项目经费总预算额度的30%。不得报销烟酒等贵重礼品。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获得的净收入,如委托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如无约定,允许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纳税。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发生的接待费、出国费不纳入单位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第十一条进一步扩大项目负责人经费报销自主权。横向项目经费的报销,单笔支出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分管科研院领导审批;单笔支出5万元(含)以上的,按学校的大额资金审批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按期进行项目结题。合同没有约定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视为结题:

1.通过验收、鉴定的;

2.委托方出具合同完成的证明材料;

3.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满三年后,委托方未提出任何异议。

第四章 审计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审计处将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合同金额、发票金额等定期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严禁弄虚作假,骗取科研经费,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对横向经费存在违规问题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交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依纪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已颁发或参照执行的有关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与报销办法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校财务管理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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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

2023518











徐州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35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