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徐州工程学院“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推动学校科技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我校科技创新能力,提高高水平成果产出,有效推进有组织科研,围绕“徐州大学”与“江苏省一流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目标与建设指标要求,实现学校国家科学技术奖新突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培育专项,用于资助一批在新一轮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中有潜力获奖的优秀科技成果。本办法中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具体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章 遴选办法
第三条 项目申请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项目申请人应为我校在职在岗的全职教职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在本学科领域已形成重大创新的理论成果或具有重大社会经济效益和应用前景的技术成果。
第四条 遴选规模:本轮培育实施计划拟在资助周期内遴选3-5项优秀科技成果进行专项培育。
第五条 遴选程序:
1.科技处发布申报通知;
2.项目申请人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培育专项项目申请书》,并由所在学院进校论证、推荐;
3.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资助项目,公示后报学校审批,签订专项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资助与考核
第六条 徐州工程学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培育专项具体实施时间为项目立项至新一轮国家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启动,总体不超过三年。每项最高资助总经费60万元。
第七条 经费拨付方式:分批拨付。培育期内按项目执行情况最高资助20万元。项目公示提名、通过形式审查且完成任务书科研成果要求后拨款30万元,项目通过网络评审后拨款5万元,通过第一轮会议评审拨款剩余5万元资助经费。具体拨款方式与金额见表1:
表1 徐州工程学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培育专项经费拨款方式一览表
实施阶段 | 时间节点 | 考核结果 | 资助经费(万元) |
培育过程 | 立项启动 | —— | 10 |
中期考核 | 优秀 | 10 | |
合格 | 5 | ||
不合格 | 0 | ||
申报过程 | 形式审查 | 通过 | 30 |
网络评审 | 通过 | 5 | |
第一轮会议评审 | 通过 | 5 | |
资助经费(最高)合计 | 60 |
第八条 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执行一年后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照任务书中期考核指标完成度以及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奖要求对提交成果的关联性、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等进行综合考核。中期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将作为培育期内资助经费分批拨付的重要依据。对于达不到阶段预期培育目标的,将终止项目培育。
第九条 经费管理。徐州工程学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培育专项培育经费管理实行“包干制”,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项目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及第三方评价等费用。经费管理实行包干制,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业务费、劳务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具体使用与实施办法参照《徐州工程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徐工院科发〔2022〕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同一科技成果原则上只培育一次。
第十一条 培育项目依据学校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徐州工程学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培育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徐工院科发〔2023〕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徐州工程学院
2024年4月9日
徐州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4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