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重大项目培育计划 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24浏览次数:10


徐工院科发〔20242


徐州工程学院重大项目培育计划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推动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为提升我校科技创新能力,提高高水平成果产出,有效推进有组织科研,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校创建徐州大学江苏省一流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实际发展需求,制定重大项目培育计划实施办法,确定 “百万计划培育对象和五十万计划培育对象。本办法培育目标为重大横向项目。

第二章申请与遴选

第一条申请条件:

(一)鼓励聚焦徐州市“343创新产业集群和5+X”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能与地方经济、文化产业紧密结合,并面向地方重点行业或区域开展赋能服务。

(二)项目团队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具体的研究方向,具备承担相应的科研任务和合作的能力。

(三)原则上项目负责人要有主持过横向项目的经验。

(四)百万计划培育对象不限学院,五十万计划培育对象限社科类学院。

第二条培育方向:

围绕地方特色产业、战略产业及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等需求,充分发挥学校服务地方发展的作用,完成横向重大项目

第三条培育对象遴选:

各二级学院每学期初推荐申报,学校负责组织遴选。申报者需编制《徐州工程学院横向重大培育项目申请书》,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评审,聚焦重点产业,结合发展潜力,择优进行培育资助。根据评审结果,获培育资助项目团队需编制《徐州工程学院横向重大培育项目任务书》,报科技处备案。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四条 培育项目负责人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主持负责横向项目的研究工作。二级学院是横向重大项目培育主体单位,负责横向重大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做好检查、考核、验收、成果管理与学术道德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科技处是培育项目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培育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考核与验收;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支持项目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等。

第六条学校人事、学科、财务、资产等部门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项目培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百万计划培育对象基本资助20万元,企业到账经费每超100万元,追加5万元,不足100万元不资助。培育经费分两阶段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5万元,结题后拨付剩余经费。年资助不超过20项。

五十万计划培育对象资助10万元。培育经费分两阶段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3万元,结题后拨付剩余经费7万。年资助不超过10项。

第八条培育项目经费具体使用办法参照徐州工程学院纵向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等,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十条培育项目依据学校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章考核与评估

第十一条考核与评估依据任务书计划执行,主要是项目实施期间达成的企业委托,且必须以徐州工程学院为主要被委托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结题需满足以下条件:百万计划培育期内签订单个不低于100万元的横向合同,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完成合同认定登记,且到账经费不低于100万元,同时提供发票扫描件

五十万计划培育期内签订单个不低于50万元的横向合同,到账经费不低于50万元,同时提供发票扫描件

到账经费不包含设备代购、外协、租赁等非研究经费。

第十三条获资助的培育对象通过提交《徐州工程学院重大培育项目验收报告》(编制大纲详见附件3)提出验收申请,科技处组织验收。项目培育期原则上为2年,不能结题的项目可经负责人提出申请延期1年,仍不能结题的将撤销该项目并取消剩余培育经费,两年内不得申报此类培育项目;对验收结题的优先推荐申报下一年度的培育项目。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3年,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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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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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4422日印发